实务指引:微短剧剧情植入商品的广告提示义务
一、问题
MCN投拍微短剧,剧情里角色用了某护肤品、喝了某品牌奶,片尾再挂购物车。观众看剧情正入戏,分不清这是情节还是广告。这种植入在法律上怎么定性?
二、判断标准
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第9条规定,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的,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微短剧植入一旦附加购买链接、小程序跳转或明确引导下单,即落入商业广告范畴,不能再以“剧情需要”规避标识义务。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第34条禁止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;剧里角色“用了之后皮肤立刻变好”这类效果展示,必须有真实依据。
三、高风险做法
- 剧集中自然露出商品,片尾或简介不做任何广告提示。
- 把广告伪装成“剧情彩蛋”,引导观众评论区索取链接。
- 用前后对比镜头夸大化妆品、保健品功效。
四、合规建议
制作方应在剧集片头或植入片段显著位置标注“广告”;挂链商品与剧情出现的商品保持一致;涉及功效的镜头提交品牌方质检报告存档;投流投放时,与自然流量内容分开建计划,便于标识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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