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告法视角:跨境直播带货中广告法的适用范围
一、问题
有MCN在境外搭建直播间,用海外达人介绍进口商品,认为“人在国外就不受国内广告法约束”。这种认知在监管实践中并不成立。
二、判断标准
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)第9条规定,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,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跨境直播只要面向境内消费者、并提供境内可下单的购买链接,即构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商业广告,应受《广告法》及上述办法约束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8条要求对商品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等表示准确清楚明白——“原装进口”“海外爆款”等表述须有相应报关单、质检报告支撑。
三、高风险做法
- 海外主播以“个人分享”名义挂车,却不标注“广告”。
- 宣传“进口药”“海外同款神药”,实则为普通食品。
- 使用境外社交平台截图销量当作热销证据。
四、合规建议
跨境直播间应在视频贴片、购物链接旁标注“广告”;产地、进口凭证随商品上架一并存档;对医疗、保健、金融等特殊品类,跨境主播同样不得作功效断言;与境外主播的合作合同中,应写明内容须符合中国广告法律法规。
免责声明:本文为公开政策信息梳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;具体操作以官方发布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