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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提示:服务机构合同中“一切责任由主播自负”条款为何无效

gd17132小时前政策解读82

一、问题

不少MCN在与达人签约时约定:“直播间内一切宣传、售后、税务责任均由主播个人承担,机构概不负责。”机构以为这样就能置身事外,但在直播电商监管实践中,这类免责条款往往无法对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。

二、判断标准

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)第2条明确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为独立的责任主体;第44条进一步规定,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、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营销人员作虚假宣传。法定义务由法律直接设定,属于强制性规定,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排除。机构对主播选品、话术、交易真实性负有审核与管理职责,内部追偿是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民事关系,不能以此对抗行政监管。

三、高风险做法

  • 合同中笼统约定“主播独立经营、与机构无关”,却实际参与选品、定价、佣金分成。
  • 以“挂靠”“代办账号”方式出借资质,放任主播自行夸大宣传。
  • 明知主播刷单炒信仍提供后台、投流、结算便利,事后以合同撇清。

四、合规建议

机构应在协议中把法定义务转化为可考核的内部流程:建立选品复核、话术审核、售后协处机制;对主播违规行为保留警示、暂停、解约的书面记录。对外责任先依法承担,再依据协议向有过错的主播内部追偿,才是稳妥路径。

免责声明:本文为公开政策信息梳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;具体操作以官方发布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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