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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视听管理:已播节目留存与先审后播的机构义务

gd17137小时前政策解读25

一、法条要求

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要求: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、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的规定,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六十日;视听节目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、危害国家安全、煽动民族仇恨、宣扬邪教迷信、扰乱社会秩序、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、侮辱诽谤他人等内容。

二、MCN短剧、短视频业务

  • 自制短剧、栏目化节目应在平台先审后播;
  • 已上线节目保留60日以上备查;
  • 涉及新闻、社会议题的内容不得擅自制作发布。

三、配合义务

收到主管部门或平台撤稿通知后,应及时下线并保存原始版本,以备核查。

免责声明:本文为公开政策信息梳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;具体操作以官方发布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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