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度合成规定:AI生成内容显式与隐式双标识实务
一、法条要求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要求: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,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,并依法保存日志信息。第十七条规定: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,应当在生成或编辑内容的合理位置、区域进行显著标识,包括智能对话、智能写作生成文本,合成人声、仿声,人脸生成/替换/操控,沉浸式拟真场景等。
二、双标识
- 显式标识:视频角标"AI生成"、文案开头说明;
- 隐式标识:文件元数据、水印、日志。
三、MCN做法
使用AI数字人、AI配音、AI换脸时,在视频明显位置标注"AI生成";导出素材保留平台水印;不要为了"真实感"刻意抹除AI标识。
免责声明:本文为公开政策信息梳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;具体操作以官方发布为准。